首页> 中文期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王见刚与王永安、第三人岚县大源采矿厂侵犯出资人权益纠纷案

王见刚与王永安、第三人岚县大源采矿厂侵犯出资人权益纠纷案

     

摘要

夫妻一方转让个人独资企业,即使未经另一方同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则构成表见代理,该代理行为有效。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发生变更的,应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但该变更登记不属于转让行为有效的前提条件,未办理变更登记,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但并不影响转让的效力。《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应视为管理性的强制性规范而非效力性的强制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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