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经济行政案件不应进行调解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经济行政案件不应进行调解的通知

     

摘要

<正>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铁路运输各级法院、各海事法院: 近几年国家制定的一些经济法律、法规大都有当,事人如果对主管行政机关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这种行政案件的原告是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其他行政处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被告是行使国家管理职权的主管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审理这种行政案件,不同于解决原、被告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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