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东分行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东分行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摘要

【裁判摘要】承包人出具虚假的工程款收款证明,就其未获清偿的工程款债权主张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362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人民中路683号法定代表人:杨晓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兵,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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