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06年8月22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06年8月22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摘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监督法(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一致认为,草案三次审议稿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框架结构和主要内容是正确的、恰当的,对几个重大问题的处理是积极的、稳妥的,充分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符合我国的国情和实际,是一个比较好的文本。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全国人大代表、省级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也就进一步修改、完善草案提出了不少好的意见和建议。会后,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逐条进行了认真研究,对草案48条中的27条作了修改、完善。法律委员会于8月8日、17日两次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三次审议稿比较好地处理了加强人大监督与坚持党的领导的关系,加强人大监督与支持政府、法院、检察院依法开展工作的关系,充分体现了人大监督的特点,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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