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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的说明——2014年8月25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

             

摘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我受国务院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作说明。一、修订的必要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称现行广告法)自1995年2月1日施行以来,在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和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国广告业迅速发展和互联网广泛应用,广告发布的媒介和形式发生了较大变化,现行广告法的有关规定过于原则,约束力不强,对一些新问题、新情况缺乏规范,已不能完全适应广告业发展的客观需要:一是广告准则内容不够完备,针对性不强,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烟草等广告准则内容较为单薄,保健食品、医疗、教育、培训、房地产等广告缺乏专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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