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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政策解读

     

摘要

<正>一、制定背景《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制定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每隔两年组织清理本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按照省政府规章要求,2013年,我市已经组织开展了一次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今年6月29日,市政府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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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1期|P.41-42|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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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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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入库时间 2023-07-25 17: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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