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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教委等部门关于统筹乡村两级办学经费报告的通知

         

摘要

赣府发[1992]33号 1992年4月7日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教委、省计委、省农牧渔业厅、省财政厅《关于统筹乡村两级办学经费的报告》,现批转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依照法规条例规定,由乡级人民政府统筹乡村两级办学经费(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这是确保乡村两级民办教育事业有稳定经费来源,加快农村实施义务教育的一项有效措施。人民教育人民办,依靠人民群众办教育。是发展农村教育事业不可动摇的方针。因此,乡村两级办学经费就是靠取之于民的办法来解决。取之于民,必须取之有度,合理合法,决不允许违背国家的法规,额外加重农民的负担。取之于民,是为了用之于民,统筹经费必须全部用于乡村教育,绝不允许贪污挪用。凡私吞或浪费集资办学经费的,必须绳之以法,从严处置。各地在做好统筹乡村两级办学经费工作的同时,要继续疏通省政府制定的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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