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江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卹暂行条例

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卹暂行条例

     

摘要

<正> 第一条本条例系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二十五条之原则制定之。第二条凡人民解放军及人民公安部队之指战员,因参战负伤或因公而致残废者,均称革命残废军人。一律享受本条例之优待与抚恤。第三条革命残废军人,依其残废轻重和失去劳作能力之大小。确定残废等级。(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劳作能力全失且必须有专人照

著录项

  • 来源
    《江西省人民政府公报》|1950年第12期|58-61|共4页
  • 作者

  • 作者单位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 关键词

  • 入库时间 2024-01-23 12:38:36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