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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土木建筑技师(副)登记管理暂行规则

         

摘要

<正> 第一条:为提高城市建设技术水准,统一建筑业的管理与建筑计划,保障市民利益,特制定土木建筑技师(副)登记管理暂行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第二条:凡非依本规则履行登记之土木建筑技师(副),及虽经登记未领得证书前,不得在本省各市(县)执行业务;违者得视情节分别予以警告,限期登记,或科罚金壹百万元,以至强制停业的处分。第三条:凡在本省各该布(县)区内承受委托办理建筑工程上所有设计、制图、估算、审查、监工等业务之土木建筑技师(副),均应遵照本规则之规定,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证书后,始得执行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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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 |1950年第10期|55-61|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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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文语种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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