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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的规定

         

摘要

<正> 第一条为明确解决劳动争议的手续,以贯澈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发展生产,繁荣经济的方针,特作以下程序的规定。第二条一切国营、公营、私营、公私合营及合作社经营的企业中之劳动争议,均须依照本规定之程序处理之。第三条确定各级人民政府之劳动行政机关为处理劳动争议之机关。发生争议双方之任何一方,均可依照本规定直接向当地劳动行政机关进行申诉,第四条本规定所指劳动争议之范围如下:一、关于职工劳动条件事项(如工资、工时、生活待遇等);二、关于职工之僱用、解僱及奖罚事项;三、关于劳动保险及劳动保护事项;四、关于企业内部劳动纪律与工作规则事项;五、关于集体合同、劳动契约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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