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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范围内推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

     

摘要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范围内推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16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一、北京市推行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具体时间安排我市分步推行货运发票税控系统(以下简称"货运系统")。海淀区地方税务局自2006年12月1日起试点运行货运系统,开具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以下统称"新版货运发票");其他区、县局、分局根据税控器具的初始化登记等工作进度,以局为单位陆续推行使用货运系统并启用新版货运发票。全市范围内至2007年1月1日必须全部推行到位。启用新版货运发票同时停止使用旧版货运发票及《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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