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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出租汽车治安管理规定

         

摘要

cqvip:(1997年12月2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1号令公布根据2004年6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0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2010年11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26号令第二次修改)第一条为加强客运出租汽车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障经营者、驾驶员和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包括兼营)、从业人员和设立出租汽车营业站的单位,均须遵守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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