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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农业部关于公布农民建房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摘要

各市、县财政局、物价局、农委: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关于公布农民建房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4]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农村教育收费等作出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一、经省政府同意,我省未实行"一费制"地区的农村小学和初中收取的杂费标准分别为70元、95元,文件依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明确农村义务教育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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