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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沙县开展相对集中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

         

摘要

闽政文[2017]459号三明市人民政府:《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沙县开展相对集中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权工作的请示》(明政文[2017]51号)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沙县开展相对集中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权工作,由你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的有关规定,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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