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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多样性预防公益诉讼的制度逻辑及实现路径

     

摘要

随着当今社会风险的不断加剧、不可逆转损害后果的频繁出现,生物多样性保护不应局限于事后的补救性救济,而应当积极拓展其预防功能,将隐患消弭于尚未发生之际是生物多样性预防公益诉讼的应有之义。就现行司法救济体系而言,尚存在法源理论上的不相妥协、立法维度上的事后救济为主、司法实践中的固守谨慎等鲜明特征。因此,应当在风险预防原则与比例原则的引导下,加快推进生物多样性专门立法、明确“重大风险”判断基准、完善生物多样性多元保障体系、打造查、审、执相互贯通的全链条式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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