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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的规定——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

         

摘要

<正> 第一条为明确解决劳动争议的手续,以贯澈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发展生产、繁荣经济的方计,特作以下程序的规定。第二条一切国营、公营、私营、公私合营及合作社经营的企业中之劳动争议,均须依照本规定之程序处理之。第三条确定各级人民政府之劳动行政机关为处理劳动争议之机关。发生争议双方之任何一方,均可依照本规定直接向当地劳动行政机关进行申诉。第四条本规定所指劳动争议之范围如下:一、关于职工劳动条件事项(如工资、工时、生活待遇等)二、关于职工之雇用、解雇及奖罚事项;三、关于劳动保险及劳动保护事项;四、关于企业内部劳动纪律工作规则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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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甘肃政报》 |1951年第2期|40-41|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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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文语种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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