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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服务机构参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对策研究——以青岛市为例

         

摘要

在落实党中央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问题上,法院一马当先走在了前面,各地法院纷纷开展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改革,但一些改革不能体现多元化要素,没有体现社会服务机构的积极参与。社会服务机构参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其法律地位必须明晰,应定位于《民法总则》中的非营利主体,并对其称谓加以明确。以青岛为例分析了社会服务机构参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社会服务机构参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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