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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约束下民族自治地方刑法变通的边界辨析——以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刑法之间冲突的协调为分析视角

     

摘要

确定一个明确的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权力边界,是通过刑法变通协调少数民族习惯法和国家法冲突的关键.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概念及犯罪构成是罪与刑的统一体,不存在“有罪无刑”的中间地带,一个行为只要被认定为犯罪,就应依法判处刑罚或免予处罚,禁止法外任意入罪或法内任意出罪,因此对刑法规定不能进行入罪或出罪变通.实践中可利用《刑法》第13条的但书规定,第61条、第62条、第63条的量刑规定,第36条关于经济损失赔偿的规定以及分则规定的罪量要素和兜底条款等原则或规则提供的广阔空间,对刑法规定予以变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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