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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间文学艺术表达保护的用益权制度建构

     

摘要

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特有性、传承性以及主体的族群性等与现代著作权作品的独创性、保护的期限性和作者的个体性存在着较大差异甚至冲突,从而造成了其著作权立法的困境.姗姗来迟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只是从形式上搭建了民间文学艺术表达著作权保护的基本框架,而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实际保护问题.传统民法的用益权制度恰好可以较好地解决相关的现实难题,将其用于民间文学艺术表达保护也具有明确权利定位、重塑权利结构、协调单行立法等体系化价值.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用益权制度应当在兼顾传统民族社区和使用者利益的情况下,就其主体、客体、内容、效力和变动等进行具体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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