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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会抚养费征管情况的调查分析

         

摘要

从2002年9月1日起,我国用征收社会抚养费上缴国库的方式来取代传统的各级计划生育部门收取罚款的自收自支方式。社会抚养费是一种行政性收费,是由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对社会相应增加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不足所给予的一种补偿,目的是对违法生育的公民予以必要的经济限制,是人口控制的一种补救性措施。它标志着我国在公共行政领域的一个重大改革。一段时期以来,制约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最大“瓶颈”之一就是人口的急剧膨胀,社会负担沉重。对超生和违法生育的人课征一定数额的社会抚养费,国家再用这笔资金,以财政支出的方式用于计划生育事业,这充分体现了公共财政服务于公共社会的公正原则,对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社会抚养费在征、管、用等方面存在着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严重影响了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和国家人口政策的贯彻落实。最近,笔者参与了对某省各级社会抚养费征管情况的检查与调研,现就有关问题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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