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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方政府举债问题的思考

     

摘要

《预算法》明确规定:中央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通过举借国内和国外债务等方式筹措。但地方各级政府预算只能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但在实施过程中,有的地方政府无视《预算法》的规定,擅自举措债务。巨额借款势必导致地方财政陷入危机之中,极易引发财政风险,应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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