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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债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问题的“求同存异”之道

         

摘要

目前我国债券市场虚假陈述案件司法救济机制运行不良,究其原因在于其法律责任体系主要以股票市场为基准,未充分考虑债券市场特性,应当立足债券市场及其虚假陈述的特点,重点把握债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构成要件如“重大性”标准、因果关系、过错因素和损失计算规则等方面的特殊性。针对目前我国债券虚假陈述责任规制体系的不足,建议统一我国债券法律适用标准,明确相关主体的责任承担方式,引入第三人咨询制度,推动我国债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体系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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