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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统一金融监管与区域经济发展差异的悖论分析

         

摘要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促进经济发展是金融自身的内在功能。金融的稳定发展对经济的健康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金融发展中由于市场条件、金融机构自身的运营情况、政治环境等原因存在着相当程度的金融风险,因此需要从外部对金融机构的运营进行监管。目前,各国根据各自金融机构业务经营情况对金融业的监管模式可分为分业监管和统一监管两种模式。分业监管指在国内设立不同的监管当局对银行业、证券业及保险业分别监管。统一的金融监管可以有两层涵义,一是指一国仅设立一个监管当局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实行集中的金融监管,也称混业监管;另外一层涵义则是指一个国家在不同的区域实行无差别的监管,各个区域适用同一指标体系、同一标准,本文的统一监管是指第二层涵义。一、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我国对金融业的监管采取分业监管模式,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即所谓“一行三会”为主的金融分业监管体制,并建立了银、证、保三方的“监管联席会议机制”,以促进监管机构间的信息沟通及协同监管。同时对各经济区域采取统一监管,即无论是东部发达地区还是中西部欠发达地区,都实行区域间无差别的监管,包括统一的金融市场准入制度,利率制度及相同的存款准备金率和监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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