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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主体认定

         

摘要

近年来由于恶意欠薪、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引发的群众上访、暴力冲突、绝食自焚等社会问题严重影响了社会发展的安定和谐。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作为276条之一,正式动用刑罚权以惩治恶意欠薪行为。然而,在民众的一片叫好声中该罪的犯罪主体认定问题却始终困扰着理论界与实务界。事实上,解决这一困扰的关键在于正确理解刑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的范畴,进而明确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最终确定本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这样既发挥了刑法的惩治功能又不有违刑法谦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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