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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犯罪主体认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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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规定及刑法规制的意义

(一)我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规定

(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刑法规制的意义

二、我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主体认定之实践及不足

(一)单位犯罪主体认定中的实践及不足

1.国家机关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的认定

2.被挂靠单位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的认定

(二)劳务派遣中劳动关系认定的实践及不足

1.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认定

2.刑事角度对劳动关系的认定

三、域外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类犯罪的立法规定、司法实践及借鉴

(一)域外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类犯罪的立法规定与评析

1.德国刑法中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类犯罪的规定与评析

2.香港法律中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类犯罪的规定与评析

3.台湾地区法律中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类犯罪的规定与评析

(二)域外司法实践中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类犯罪主体的标准及对于我国的借鉴意义

1.英美法系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类犯罪主体的标准

2.大陆法系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类犯罪主体的标准

3. 域外司法实践中认定该类犯罪主体的标准对于我国的借鉴意义

四、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主体认定标准之重构

(一)单位犯罪主体认定标准之重构

1.国家机关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认定标准

2.被挂靠单位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认定标准

(二)劳务派遣中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认定标准之重构

1.劳务派遣中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

2.劳务派遣中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犯罪主体的认定标准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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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我国刑法第267条已明确将用工单位恶意欠薪的行为规定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诸多专家学者对其的论述也逐渐落下帷幕。我国刑法增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不仅响应了民生对正义的呼唤,强化了刑法对民生的保护,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对我国完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意义重大。  但是由于《刑法修正案(八)》对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规定过于笼统,相关概念没有给出明确的界定,也没有给出具体的定罪量刑标准,缺乏对单位犯罪的具体适用标准,所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自纳入刑法规制以后并没有完全实现其立法目的。如何更好的发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于恶意欠薪的用工单位的震慑功能,怎样在司法实践中准确的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主体已经成为实务部门和学界新的研究和讨论的新话题。本文将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主体认定为视角,从四个部分进行阐述:第一部分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概念进行概述,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刑法规制的意义进行阐述;第二部分着重分析我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主体认定之现状及不足;第三部分简要对域外司法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主体的认定进行分析,以期为我国的司法认定提供借鉴意义和帮助;第四部分则是在前述三个部分基础之上,着重运用劳动关系这一认定标准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主体认定标准进行重构,厘清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主体也是当前针对该罪的完善过程,从而更好实现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双重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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