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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犯罪主体认定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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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1渎职犯罪的定义及其主要特征

1.1渎职犯罪的定义

1.2渎职犯罪的特征

1.2.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属性

1.2.2与职务的相关性

1.2.3多以犯罪结果为构成要件

1.2.4渎职犯罪造成的经济损失重大

2渎职犯罪主体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界定

2.1渎职犯罪主体

2.1.1我国渎职犯罪主体的历史演变

2.1.2国外对渎职犯罪主体的相关规定

2.1.3我国渎职犯罪主体的认定方法

2.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界定

2.2.1国家机关范围的界定

2.2.2“从事公务”的界定

3 渎职犯罪主体认定中的疑难问题

3.1单位渎职犯罪的主体认定

3.1.1渎职犯罪关于单位犯罪的认定现状及不足

3.1.2单位渎职犯罪宜作犯罪处理的原因

3.2“集体研究”决定时渎职犯罪主体的认定

3.2.1“集体研究”决策的基本程序

3.2.2决策阶段的责任认定

3.2.3执行阶段的责任认定

3.3非身份犯渎职犯罪的主体认定

3.3.1非身份犯构成渎职犯罪的教唆犯或帮助犯问题

3.3.2非身份犯构成渎职犯罪的共同实行犯问题

3.4行政委托中渎职犯罪主体的认定

3.4.1委托方的违法情形

3.4.2受委托方的违法情形

3.5负有监督制约职能的人员渎职犯罪时的主体认定

3.5.1监督过失的概念及特点

3.5.2监督过失犯罪的具体认定

3.5.3监督过失犯罪追究范围的确定

3.6村委会等基层组织的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主体认定

3.6.1村干部的角色分析

3.6.2村干部是否能成为渎职犯罪的主体

4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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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我国经济和社会有了翻天覆地的发展,随之而来的是,渎职犯罪呈现出越来越严重的高发态势。然而,我国在现行的刑法中,有关渎职犯罪方面的立法还存在很多不成熟、不完善、不合理的地方,特别是在对渎职犯罪的犯罪主体上,立法上存在着概念和范围不明确的缺陷,从而造成司法实践中渎职犯罪的适用困境:一方面是渎职行为频繁地发生,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另一方面是现阶段根据现有法律的有关规定,对某些渎职犯罪主体的范围还无法明确,一些特殊身份的主体是否可以构成渎职犯罪还模棱两可,导致实践中司法工作人员在查办相关案件时缩手缩脚、瞻前顾后,其效果大打折扣,对渎职犯罪的惩罚价值不能得到以充分体现,对整个社会的引导价值也未得以有效发挥。因此,明确渎职犯罪主体范围,完善相关立法规定,加强对渎职犯罪的打击力度已势不容缓。
  本文将先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如何界定入手进行探讨,然后将研究重点放在现阶段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各种争议和疑难问题上,探讨我国在渎职犯罪主体方面法律规定上存在的缺陷,分析应该从哪些方面进行完善并进一步提出建议。
  本文将分为三个部分对其进行阐述:
  第一部分先明确渎职犯罪的含义,然后在阐述渎职犯罪的主要特征。首先,通过分析学界现有关于渎职犯罪定义的观点和学说,对渎职犯罪的含义进行定义。其次,通过对渎职犯罪特点的阐述,论证打击渎职犯罪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第二部分分析渎职犯罪主体认定的标准。从我国渎职犯罪主体的历史演变入手,结合国外对渎职犯罪主体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同时结合我国的国情,紧紧围绕“国家机关”的范围和“从事公务”的认定两个要点进行分析,指出我国现行渎职犯罪在主体认定上存在的缺陷,提出现阶段我国渎职犯罪主体认定宜将“公务论”作为其本质特征的立法建议。
  第三部分对司法实践中不明确的单位渎职犯罪、集体研究型渎职犯罪、非身份犯渎职犯罪、行政委托中渎职犯罪、负有监督制约作用的人渎职犯罪以及村委会等基层组织人员的渎职犯罪等主体认定问题逐一分析。通过对这些难点问题进行一一论证,提出此情形下渎职犯罪主体是否构成犯罪,该对其如何认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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