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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入低值易耗品的税金不应列作进项抵扣

         

摘要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项目是“固定资产”以及“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购物”等六个类别。显然,对和固定资产的职能作用相同的低值易耗品的进项税额是准予抵扣的,这一推论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计算申报表》内所列扣除项目栏中得到了证实。 但是,笔者以为低值易耗品的进项税额是不应列入抵扣的。它只能记入其采购成本,然后按财务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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