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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未担保余值发生变动时会计处理方法的改进

     

摘要

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中,未担保余值是指租赁资产余值中扣除担保余值以后的资产余值,表明没有人担保,而由出租人自身负担的那部分余值。这部分余值能否收回,没有切实可靠的保证,并且其风险和报酬并未发生转移。因此,在租赁开始日由出租方单独以“未担保余值”科目核算融资租赁租出固定资产的未担保余值。以后期间,未担保余值发生减少或恢复,出租人都要相应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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