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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经贸部文件 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外贸中心,本部直属各总公司: 《国务院关于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国发[1997]8号,见附件)已于1997年2月25日正式下发,并自1997年1月1日起实行。该办法是对出口退税机制的重大改革,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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