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江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江西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

         

摘要

现将《国务院关于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国发[1997]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为进一步搞活国有大中型企业,扩大外贸出口,推行代理制,国务院决定,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实行"免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