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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搞活国有大中型企业,扩大外贸出口,推行代理制,国务院决定,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实行"免、抵、退"税的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实行"免、抵、退"税的范围。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各类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的办法。对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税办法继续执行到1998年12月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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