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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1996年度外贸企业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印发〈1996年外贸企业年度汇总会计报表格式和编制说明〉的通知》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本部直属总公司,各外贸中心: 现将财政部《关于做好1996年度外贸企业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财商字[1996]311号)和《关于印发〈1996年外贸企业年度汇总报表格式和编制说明〉的通知》(财会字[1996]4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各外贸企业必须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和关于印发《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财会字(1996)11号]的要求认真编报1996年度会计报表。为满足我部行业宏观管理的需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主管部门和各总公司必须全面、准确、及时地向我部报送汇编或合并的全套会计报表(地方外经贸部门不报07表)及“贸易通”软盘(使用其他软件的单位应转换成“贸易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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