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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企业未交社保员工索赔该不该

     

摘要

原告吴某于2020年3月2日入职被告某公司。双方约定试用期3个月,月工资4000元。2020年7月16日13时许,原告在工作时因事故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左跟腱部分断裂住院治疗14天。原告出院休养3个月期满后,被告并未通知原告上班。被告支付了原告工伤前的工资,但住院期间及出院后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未支付,并未给原告办理社会保险。2021年2月22日,经人事劳动局认定原告为工伤。2021年2月26日,经所在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未达国家标准。2021年4月26日,原告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于2021年5月17日作出仲裁裁决书。原告对仲裁裁决书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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