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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对待德性:自由心证的法理学再探讨

         

摘要

作为法理学核心概念的"自由心证",事实上已经被吸纳入我国当下的司法实践中,并且构成了我国司法建设的关键点。因此亟待解决的问题是:法官根据自身对证据之判断所形成的内心确信而对案件进行判定,其法理上的正当性何在?如何避免因"自由心证"而可能弥漫的司法腐败?关于"自由心证"问题,学界目前已存在着德沃金与波斯纳的激烈对垒;然而,在这两者之外引入近年来兴起的德性法理学,才有可能实质性处理自由心证的正当性问题。德性法理学以司法德性作为法官司法实践的规范性要求,在学理层面尚涉及到无争议的司法德性与争议性的司法德性两种状况。对于我国的司法建设,儒家德性能够成为一个很有效的思想资源。为此我们有必要在当下司法实践中重新激活四个古典概念:礼、正名、义、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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