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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视野中的盘查记录

     

摘要

盘查记录有<当场盘问、检查笔录>和<挡获经过(说明)>两种形式,它们在制作主体、形成时间空间、证明内容等方面具有不同特点,之所以如此,源于不同的警务机制.盘查记录的诉讼证据资格不应有任何疑问,这是因为在"违法--犯罪二元追诉机制"下,刑事立案前的查缉活动由负责日常警务的警察依法进行,由此获得的证据必然具有合法性.在证明作用方面,盘查记录因其证明内容的综合性、直接性和不可替代性,从而具备了很强的诉讼推进能力.从立法完善角度,应当统一盘查记录的形式,规范其制作方式和记载内容,明确盘查记录的诉讼证据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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