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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印证式采纳言词笔录实践之反思

     

摘要

刑事司法中印证式采纳言词笔录的实践不仅曲解了证据印证的要求,而且会错误激励侦控行为,虚化庭审质证程序,容易酿成冤假错案,理应被否定.刑事司法出现这种实践的根本原因在于对证据真实性的模糊认识,不仅误读了证据真实性,还将其在言词笔录中理解为内容真实.除此之外,对证据鉴真也存在错误认识,既将证据鉴真等同于鉴别材料内容的真实,又将其理解为证据采纳与否的充要条件.抽象而言,言词笔录的证据资格审查标准应为关联性与可靠性,而非我们通常所强调的关联性、真实性与合法性.同时,判断言词笔录可靠性的标准又有更为丰富的内涵,刑事法官应当围绕于此展开调查与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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