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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三权分置'下权利构造研究

     

摘要

农地是我国农民生存的基础和生活的保障,对农民来说是最重要的财产."三权分置"根据我国的农地权利的特殊性,在制度上有所创新有所保留,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合理构建了农地权力结构,为农地抵押融资提供了制度支持.农地所有权的主体是集体经济组织,农地承包权的主体是具体的农户,其权利性质具有专属性,土地承包权适应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可以进行抵押和流转,主体不限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赋予农民更多的农地权益选择,从根本上保证了农民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为经营权的流转提供了制度上的可能,对于促进农地经济的发展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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