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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问题探究

     

摘要

《公司法》第16条与第122条均不属于效力性规范,仅是公司的内部管理规范.除非公司证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晓公司董事违反公司章程的情况下还接受公司的对外担保,否则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若公司章程未就对外担保事项作规定,应将对外担保作为董事会的决议事项,使担保权人、公司、公司自身的债权人以及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能够获得适当的平衡.公司是以法定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公司对外担保,是公司的一种特殊的行为活动,是公司以自己名义和自身财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作为一种影响公司资产的行为,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合理设置十分的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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