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职工法律天地 >论反向炒信行为的刑事责任界定

论反向炒信行为的刑事责任界定

     

摘要

行为人通过反向炒信的非法手段以此触发电商平台搜索降权惩戒机制,破坏了竞争店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主观上是行为人出于个人不当竞争的目的,故意为之,具有主观罪过性;客观上该行为造成了被害人的财产损失并扰乱了破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具有客观危害性.该行为宜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中"使用直接破坏生产资料以外的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