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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向炒信行为非罪论

         

摘要

刑法谦抑性作为刑法的内在基本价值,是公权力内在品性的必然要求,决定了刑法只有在其他法律无济于事、无法规制的情况下才能适用。以此衡量,南京全国首例“反向炒信案”的有罪化裁决不无疑义。尽管理论界对法院判决有过广泛的讨论,但关于该行为的性质以及我国刑事政策的应然边界仍然有待进一步澄清,唯此方能祛除普遍存在的有罪司法的惯性思维。基于法教义学的原理,结合“反向炒信”所争议的几个刑法上的罪名进行逐个分析,可以为“反向炒信”行为找到一条合法且合理规制的应然路径,即通过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来进行规制,明确其责任,为网络空间的有效治理提供可资凭借的规范和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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