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目前“以人类发明人为中心”的专利原则,在人工智能系统独立运行且不受人类控制的情况下,由人工智能系统“自主”生成的“创造性”成果不受保护。然而,基于对知识产权法的自由主义理论进行分析后得出,专利法应从改善人类福祉和实现人类自由的角度出发,重新审视人工智能系统及其生成物的权利归属问题。事实上,人工智能系统更擅长产生某些类型的创新,如果这些创新不被法律保护,人工智能系统的所有者可能选择不使用或不披露人工智能生成发明,如此反而会减少对人工智能系统的所有者的激励,也可能导致对人工智能技术带来的风险无法及时预判和防范。鉴于此,在通用人工智能时代(AGI,Artificial General Intelligence),当人工智能系统代替人类完成发明创造时,法律应授予人工智能系统以法人资格,承认人工智能系统的发明人身份,将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专利权归属于人工智能系统,并完善人工智能发明人和人类发明人并存的法律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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