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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生成物定性及权利归属探究

         

摘要

人工智能的出现使“作品”的创作不再被人类所垄断,同时引发了对人工智能生成物法律属性和权利归属问题的争论。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主体不适格来否定人工智能生成物为“作品”这一观点是不恰当的,妥当做法应是坚持客观判断和实质判断标准,将符合“独创性”的人工智能生成物视为受法律保护的“作品”。在人工智能符合“作品”构成要件的情况下,基于“契约精神”“激励目的”在保障个人、社会利益的同时,在无特殊约定下,依据民法上的“孳息”原理,将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权利归属于人工智能所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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