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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提供源程序作对比鉴定将导致举证不能

             

摘要

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中,为了确定被告方是否构成侵权,就要对当事人双方提供的软件源程序进行是否相同及相同程序的鉴定。至于用软件的目标程序进行鉴定,则是机械性的对比鉴定,当源程序略有不同时,编译后的目标程序就难看出有相同之处。当然也可以对目标程序进行反编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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