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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对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下)

     

摘要

日本现行《版权法》于1970年5月6日颁布,1971年1月1日生效,并于1978年、1985年进行了修订。日本还于1975年4月21日加入了《伯尔尼公约》,在1977年10月21日加入了《世界版权公约》。日本原《版权法》保护的作品范围只是一切具有有独创性的文学、戏剧、音乐和艺术作品,以及日本根据某一国际条约必须保护的作品,并没单独列出计算机软件。直到1985年的修正案以后,才对计算机软件明确予以保护。根据该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八项要求,具有创造性的计算机软件才能成为版权法上的作品,这比美国只要求独创性来标准定得稍高了一些;第10条第3款规定,保护不能延伸至程序编制工作所使用的程序语言、规则和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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