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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反不正当竞争法》下广告屏蔽软件的合法性判断

     

摘要

广告屏蔽软件是网络广告的伴生物,有助于提升消费者福利,但影响到网站经营者的现有商业模式.“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强调对经营者商业模式的保护,忽视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上消费者对于正当竞争秩序的利益需求.广告屏蔽软件的开发者属于网站经营者在广义上的竞争者,但网站经营者的商业模式并未有免于正当竞争的特权,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干扰行为应具有主观可归责性.在“唯思软件”等案件中,法院重构广告屏蔽软件合法性的司法规则,明确了不当干扰的具体内涵,必将促进网络创新生态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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