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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财务通则》与职工福利费

         

摘要

按照新的企业财务通则的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企业开支的职工福利费(以下简称福利费),应直接计入相关的成本费用,不再按工资总额的14%计提,今年已计提的应予冲回:以前年度结余的可继续使用,透支的应分别冲减年初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上述规定言简意赅,但具体操作时却有相当难度。因为一方面“冲回”到何处值得探讨。要不要冲、应不应该继续使用也值得商榷,特别是冲减“年初未分配种润”。更是一件比较复杂的会计业务。本文从会计实践、财务及税收筹划角度出发,讨论上述一系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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