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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书”让教育责任何处安放?

     

摘要

自杀免责书不是一个新鲜的话题,不过这一免责书通常出现在保险领域,在大学新生报到的那一刻与学生签订此类免责条例则显得颇为另类.基于此,笔者以为有必要谈一下学校在此类问题中是否应该承担责任.我国现行民法确定民事侵权行为人身伤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有三种: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具体到学校管理活动中.就要看学校是否履行了国家的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如果因过错没有尽到相应的义务,致发生学生伤害事故乃至自杀的,学校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责任.

著录项

  • 来源
    《教育与职业》|2014年第7期|96|共1页
  • 作者

    董平;

  • 作者单位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 关键词

  • 入库时间 2022-08-17 23:1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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