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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立中小学校教师地位的法理学探析

     

摘要

教师与政府间的行政法律关系是固有的,这源于国家在行使教育公共权力中对教育人力资源控制的需要.公立中小学校教师职业的自然属性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在社会属性上是提供公共教育服务的特殊公职系列人员.因此,公立中小学校的教师处于提供公共教育服务的、属于公职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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