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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监护人受侵害时法律救济的理论与实证考察

     

摘要

我国的《民法通则》与《侵权责任法》均未具体规定被监护人受侵害时,应如何解决加害人与监护人的责任承担问题.法院一般将监护人的失职看成过错而等同于被监护人的过错,与加害人进行“过失相抵”.这种做法不仅在逻辑上存在问题,而且在实践中会损害被监护人的利益.在我国,对于何为监护人的失职而具有过错,并无统一标准.故应以生活中的监护人的注意义务标准来衡量监护人是否失职而有过错,同时,应该反思对被监护人的过失相抵的制度和正当化说明理论,改为以原因力为主要考察因素的“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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