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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契约理论新发展及其缺陷的反思

     

摘要

公司契约概念内涵模糊,忽视了国家在创设中的作用,否定了公司的主体地位.同时,其对公司法具体制度的解释力和对公司的立约、履约和后续修改表现出天生的孱弱.公司宪政理论的引入,对法经济学研究范式的反思与批判,是历史发展的必然.契约理论者的目标有限,公司契约理论只是研究公司本质的一个视角,法学研究者需审慎对待.公司法应从多维度对公司本质理论进行阐述和解读,客观回应公司作为独立实体的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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